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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