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