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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