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那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24日,原告那某某以u0026ldquo;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