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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某诉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和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及其生育之子与原告前夫之女四人共同生活在金山乡新团永安村三年,期间被告开货运大车在各工地拉运材料挣的钱,及家庭各种分红款都由被告一人挥霍用尽,主要用在吃、喝、嫖、赌、夜不归宿。更为突出的是被告与本村的一小媳妇在一起,众人皆知,但尽管如此,原告为了这个家庭及孩子,忍气吞声地为家里操劳,但被告得寸进尺,提出离婚,更恶劣的是被告称如果原告不同意离婚,那么原告不能在被告家中吃、住、更不能回家看孩子,由于原告只是一个弱者,只得出走至丽江古城打工度日。然而在最近半年,被告又突然找到原告,时不时要钱或借钱,随时用电话骚扰,如若不给钱就用打来威胁,甚至诬陷原告在外养野汉子。原告对被告的百般刁难实在是忍无可忍。现原、被告的感情已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答辩人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即使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这也是很正常的事,并非如原告所说的感情已破裂。原告自2010年生病以来,被告从各方面关心原告的生活起居,平时在家都不让原告干重活累活,偶尔发生小争吵,被告也是处处忍让。2012年3月,原告因胆结石住院手术,被告悉心看护,出院后进行精心照料。因家在农村,一家人主要以种植业为生,儿子涂赏圆就读于金*(文*)幼儿园,家里开销较大,单靠被告一人,负担较重,原告身体实际又不适宜在家务农,故原告于2013年3月外出到丽江城里打工,被告每逢下班休息就到单位接送原告。2014年7月,原告到美食城打工,一开始被告也像往常一样接送被原告,但慢慢地原告态度开始转变,总是找各种借口拒绝,并擅自在古城区北门坡便民服务中心租了房子居住。2015年元旦开始,原告经常不回家,2015年春节被告接原告回家过年,原告以加班为由未回家。被告多次找原告谈心,好言相劝,但原告不予理睬。另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情况均不是事实,原告要离婚可能是听信了迷信。综上,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是一时之气,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和某某的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四页,拟证明原告和某某、被告涂某某与和白梅、婚生子涂赏圆的身份情况;3、丽*民医院门诊病历一页,拟证明2015年7月13日原告和某某被被告殴打后到丽*民医院就诊,该院的体格检查情况;4、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收据三张,拟证明2015年7月13日原告和某某被被告殴打后到丽*民医院就诊花去499元医疗费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有异议,原告本身有心脏病,随时需要到市医院开药,该病历及收据是原告去开药时假造的。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生育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婚生子涂赏圆的生育情况。

原告对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1、2及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4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内容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经认证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2日双方生育婚生子涂赏圆。婚后,原、被告及其婚生子涂赏圆与原告婚前女儿和白梅四人在金山乡新团永安村共同生活,婚生子涂赏圆现就读于小百花幼儿园,原告女儿和白梅现在外打工。近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应各自反省自身问题,及时与对方有效沟通并改善关系,不应草率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和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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