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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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