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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