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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