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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吕某某以u0026ldquo;原、被告已认识到各自的缺点,现已和好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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