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于2015年5月21日在永胜县仁和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且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