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也社诉肖赛老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3年2月14日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长子肖*甲(曾**)2002年12月10日生,次子肖*乙,2008年2月3日生。自从原、被告开始结为夫妻,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寨子里的人有关系,并为此事辱骂与打骂原告,2015年7月11日原告便向沧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特殊原因开庭时原告没到庭。因为长期的争吵与害怕被告殴打,原告从2015年5月至今都一直在娘家居住,原、被告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2015年8月30日,因为原告和被告单独送儿子到岩*学读书报到,回家途中,被告因向原告要钱,原告没给而在岩帅邮政所旁再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被告还准备用砖头般大的石头砸向原告,如果不是旁人的制止与劝说,原告恐怕当时已经被被告活活打死在外。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分以下共同财产:住房两层楼一栋折价8万元、手扶拖拉机一辆折价7000元、微耕机一辆2900元、电视机两台5000元、冰箱一台2300元、洗衣机一台800元、沙发一套3000元、电视柜一套1500元、茶几400元、四门柜一个1800元、太阳能2500元、猪一头600元、米仓一个1000元,以上共计108800元;3、婚生子女:长子肖*甲由被告肖*某监护并自行抚养,次子肖*乙由原告赵某某监护并自行抚养;4、共同债务共计145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7250元;5、共同种植的茶地6亩:马永农和马*当归原告和次子肖*乙所有,马别赖龙归肖*某和长子肖*甲所有。

被告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故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交: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证明四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孩子,长子肖*甲(曾**)2002年12月10日生,次子肖*乙,2008年2月3日生的事实;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已于2003年2月14日在沧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过结婚登记;4、岩帅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证明一份,证明肖*某生于1976年1月21日;5、沧*民法院沧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笔录各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7月11日向沧*民法院起诉过,由于其他原因自己未出庭,被告也未出庭,后来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从法院按撤诉后,被告还是对自己实施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而第二次起诉被告离婚的事实。

通过原告赵某某的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盖有相应的公章,其真实性可以采信,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被*某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开庭审理本案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对于原告赵某某的举证及陈述,被*某某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长子肖*甲(曾**)2002年12月10日生,次子肖*乙,2008年2月3日生。2015年7月11日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审理时原告没到庭,被告也未到庭,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2015年9月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经法庭释*,原告自愿放弃第2、4、5项诉讼请求,不要求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2015年7月11日、2015年9月9日两次分别起诉被告离婚,被告两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无和好诚意。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现因共同生育的两个小孩都还未成年,还是学生,由原告或被告单独抚养都有一定困难,因此应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肖*乙、被告自行抚养儿子肖*甲较为适宜。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告在庭审明确提出不要求处理,本案中本院不再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的小孩:次子肖*乙,由原告赵某某监护并自行抚养,长子肖*甲由被告肖*某监护并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若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