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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告一直未孕,被告经常以此为由,打骂原告。婚后半年,原告就搬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去找过原告,但对原告仍然是打骂。后来,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双方就互不联系。为处理双方之间的问题,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但一直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和被告结婚后半年就开始分居,且被告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沧源县**民委员会及沧源县**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以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盖有相应公章,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其内容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据此,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09年6月,被告赵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由于被告赵某某长期外出,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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