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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芹诉赵尼二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认识恋爱,由于当时的年轻气盛与冲动,原、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匆匆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种种原因与经济条件,现在都没有办婚宴。原、被告至今也没有共同生育子女。谈恋爱时原、被告就经常吵架,几乎分分合合的过着。自从登记结婚后,原、被告之间的吵架变得更频繁,被告的脾气也开始流露出来,原告才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和,结婚和恋爱完全不是一回事。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相约到岩帅司法所准备协议离婚,但被告反悔了,没有签字就离开了。事后被告就到山东打工,原告便回班洪乡南板村养母家居住几天。6月2日被告从山东打工回来,再次约原告去协议离婚,但到了半路,被告直接把原告带回贺*家中,并没有带原告去司法所。回到家后,原告心平气和的和被告谈原、被告之间的事。被告因不同意离婚开始动手打原告,把原告锁在家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用手掐住原告的脖子,原告那天直接当场吐血,当时原告已经被被告打的半死,被告还扬言说:“你以为我什么都不敢做吗?大不了你死了我去坐牢”,于是被告就出去拿了一把剪刀,原告之后跟着被告出去,被告怕原告要跑,被告便用脚猛踩原告的腿,之后就强拉原告进屋,把原告反锁在屋里,然后被告自己就离开了,走时还拿走原告的手机。到了晚上8点左右,被告才把门打开,原告当时被被告打的伤痕累累。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任何感情而言,只剩下恐惧。原告不想再生活在这样的家庭暴力和威胁之中,原告和原告的家人已经惧怕了,原告怕自己今后怎样被打死的都不知道,原告的身心已经受到极大的伤害。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赵*向本院提交:1、原告户籍证明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通过原告赵*的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盖有相应的公章,其真实性可以采信,可以证实原告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开庭审理本案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对于原告赵*的举证及陈述,被告赵*某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2013年经自由恋爱,于2015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3年经自由恋爱,于2015年2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若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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