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x1诉被告杨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龙楚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1、被告杨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1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已生育两个儿子,即杨x2和杨x3。2009年初双方为养家糊口,决定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学会了赌博,好吃懒做,输了钱就找原告要,不给钱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经常使用家暴,原告念在两个小孩份上,对被告多加教育,但被告屡教不改,2011年后双方分居生活在外打工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孩子各自行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
被告杨x1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经过、时间、生育孩子情况属实,但事实和理由不符。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09年我为了养家糊口一个人外出到上海等地打工,2011年初原告跟随我到上海打工,期间,原告认识了一个男人,经常用电话、短信联系,后原告经常找茬大吵大闹,为避免原告与那个人亲近,带原告到福建打工,没过多久,原告找借口说,福建不好打工,要回上海打工,我又把原告带回上海打工。我没有原告所说的经常赌博,好吃懒做现象,两个孩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由于孩子生病,我与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回家看望孩子,原告又与我争吵,嫌弃家里穷才提出离婚。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综合原告陈x1的诉讼请求、被告杨x1的辩解,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该不该离婚;2、婚生孩子如何抚养。
原告陈x1列举以下证据支撑其诉讼主张: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自然情况。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杨x1列举以下证据支撑其诉讼辩解。
绿春县民政局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经质证,被告杨x1对原告列举的证据1、2无异议;原告陈x1对被告列举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以上原、被告列举的证据,经质证,对原、被告列举的证据对方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原、被告列举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在一起同居生活,2006年2月27日生育长子杨x2;2008年6月18日生育次子杨x3。2010年2月22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有时发生吵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就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作如下评判:
首先,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该不该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之间仅是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而有时发生吵闹,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静下心来,相互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感情及家庭就有和好的余地。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即婚生孩子如何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孩子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且一方主张抚养孩子必须以离婚为条件,但原、被告双方之间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两个孩子各自行抚养一个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陈*与被告杨x1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原告陈x1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