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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冯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0日自愿在蒙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日生育儿子冯国庆。被告性格怪异,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生性多疑,经常对原告无端猜疑,并会对辱骂、威胁原告,使原告没有一点家庭安全感。被告好逸恶劳,不思挣钱养家,对原告及儿子冯国庆不管不问,漠不关心,经原告多次好言相劝,但被告置之不理。如今,原、被告已分居长达三年,夫妻关系形同路人。综上,原、被告未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的语言、兴趣爱好,无法进行良好、有效、及时的沟通交流,导致双方原本脆弱的感情逐渐恶化,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冯国庆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冯国庆年满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冯XX辩称,对原告诉状中的陈述的认识、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没有意见。但双方共同生活中都是原告先骂人才引发争吵,2015年1月10日,因为天气冷,被告去拿棉被时原告不让拿,所以被告就用拳头打了原告的肩膀两边,也不知道打得重不重,当时原告就用小孩的羽毛球拍将被告的头皮打破了一点。在此以前被告也没有打过原告。原、被告虽分居近三年,但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原件二份、户口薄复件一份,欲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儿子冯国庆的基本情况;

3、草坝镇前进村委*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欲证实原、被告经常吵打,于2015年1月10日经前进村委*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事实;

4、草坝搬*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欲证实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由山东来蒙自市草坝镇前进村居住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20日双方自愿在蒙自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0月1日生育儿子冯国庆。原、被告婚后,原告随被告到山东生活。2012年1月,原、被告回到蒙自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2012年2月起,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相互沟通交流减少,但仍同住在原告娘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子,说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尚能继续相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冯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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