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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并于2010年11月4日生育一个女孩陈*,被告从来不管不顾母女生活,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约三年,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准予其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居住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处,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且原告提供不了被告现居住在何处,其应承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回给原告王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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