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且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甲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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