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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诉陆安*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称,原告与被告2005年7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小孩,长子叫陆*,现在董*小学读书;长女陆*某,被被告带走,现下落不明。2011年因经济原因双方争吵不断,致使家庭矛盾加深,2012年3月被告带着长女离家出走,至今两年多杳无音讯,不知去向,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陆*未到庭,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陆*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观点:1、《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带着女儿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3、《户口薄》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所生子女的身份信息。

被告未到庭,未进行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及子女的身份信息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及认证,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人,2004年开始自由恋爱,同年农历腊月2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7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11月5日生育长子陆*,2008年11月25日生育长女陆*某。因性格不合,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益淡薄,2012年3月被告带着长女离家出走,至今3年多,经原告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外出多年未归,不履行家庭、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予支持。婚生孩子,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鉴于本案被告带着长女下落不明的实际情况,长子由原告抚养,长女由被告抚养为宜。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原告无证据加于证实,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陆*与被告陆*离婚;

二、婚生长子陆*由原告陆*抚养,婚生长女陆*某由被告陆*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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