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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于开庭之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自由恋爱于2002年11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8月17日生育一女李*。婚后被告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双方为此多次吵打,被告便以此为由经常赌博,不务正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于2004年协议离婚。后经双方亲属做工作于2006年1月17日复婚。复婚后,被告已无恶习,但在公婆相继去世后,被告又开始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双方的矛盾再次升级。为搞好家庭,被告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KTV,后生意失利,血本无归。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我只能向我父亲借款归还贷款。2011年被告在昆明,我婆婆生病,我又向娘家借款8000元医治。2013年我迫于生计独自到广东打工,被告对我漠不关心,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全靠我及家人负担至今。现在双方已分居两年多,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由我抚养,抚养费各负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白*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实原告自然状况。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欲证实原、被告于2006年1月17日登记结婚。3、户口簿复印件3页,欲证实原、被告及婚生女的自然状况。4、宅基地使用权证1份,欲证实被告父亲李*一宅基地0.225亩。5、信用社证明1份,欲证实原、被告欠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61600元。6、证人白*一(原告父亲)的证言,欲证实原告嫁到被告家时被告家有父母,有一个哥到昆明入赘,现在被告父母都去世了,在原被告之女出生后双方关系开始不好,导致离婚,后又复婚,现原被告共欠其69900元钱。7、证人白*二(原告叔叔)的证言,欲证实原被告曾请其担保贷款50000元,款到期后信用社来找,其找到原告父亲白*一,白*一帮原、被告把贷款还了。8、证人李*二(被告堂*)的证言,欲证实2013年9月其向被告购买了6间老房,也就是原告现在主张的10间老房,房价是25000元,其已将现金打入被告的账户。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9、询问李*(原、被告之女)的笔录1份,欲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如果原、被告离婚,愿意跟随其母亲生活。10、密祉*委员会证明1份,欲证实被告李*某于2012年4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质证,原告对证据9、10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3、4、8、9、10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方向,从证据本身只能证明被告李*某曾欠信用社贷款28000元,后由白*一代替偿还本息共计31139.29元。对证据6、7中能相互印证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可。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结婚后于2003年8月17日生育长女李*,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4年协议离婚。2006年1月17日复婚。被告于2012年4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彩电1台。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及划分承包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在婚生女出生后感情开始不好,曾经协议离婚,两年后又复婚,夫妻感情不稳定。在复婚后双方未珍惜现有的感情,被告离家外出2年多至今杳无音信,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加之婚生女自愿选择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已被被告出卖,原告对此无异议,宅基地因性质不明被告又未到庭,本案不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父亲白某一虽为被告偿还过,但其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被告又未到庭,本案亦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由原告白某某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彩电1台归原告白某某所有(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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