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某某申请执行江*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江*,男,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易某某申请执行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1月9日执行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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