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弥*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弥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弥*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的子女抚养费,申请执行标的是:由杨某某每月支付给罗某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过执行,2015年的子女抚养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弥执字第4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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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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