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弥*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弥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李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照调解书履行完毕2015年度相应抚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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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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