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某某申请执行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苏某某诉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0日,苏某某申请我院执行。申请事项为:由被执行人张*支付到期的2015年4月、5月小孩抚养费2000元及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弥渡县弥城镇华馨花园1栋1单元302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于2015年9月14日交清小孩抚养费2000元(即2015年4月、5月各1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于2015年9月18日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申请人苏某某,并协助苏某某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变更手续。申请人已将款项领取,本案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弥执字第2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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