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申请饶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某某申请执行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坐南向北砖木结构房屋1间,坐南向北东边卫生厩3间。

本院认为

经本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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