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弥渡县密祉乡。
钱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弥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2月9日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弥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条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