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某申请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弥渡县密祉乡。

钱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弥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2月9日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弥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条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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