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6日生下女儿董*。由于婚前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生活开支的增加,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还有着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孤僻,在原告怀孕后,依然还是对原告经常冷言冷语、漠不关心。尽管婚后生活各种不如意,原告一直本着好好过日子的想法默默承受着这一切,可被告却依然我行我素,丝毫不改变。2014年7月,原告母亲务工受伤住院,被告也是漠不关心,从不探望,同年7月、8月被告父亲、奶奶也先后受伤,原告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尽心尽力的照顾两位老人,被告却仍不为所动,丝毫不改变,原告怀孕9个月时行动不便,回自己父母家居住,在此期间被告极少问过原告的情况,至原告生产时也只去探望过原告一次。甚至在原告产后出院时,还将原告和女儿扔在医院,独自离开,从此对女儿不闻不问。被告自始至终未尽过丈夫、女婿和父亲的责任。被告这种态度令原告感到心寒至极,对这种生活心灰意冷,但是考虑到孩子,次次原谅被告的所作所为,可被告不但不知悔改,还一次比一次做的更过分,更加变本加厉,原告于2015年4月在被告叔叔的劝说下,去找被告谈和,结果被告却动手把原告打伤。现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己经没有任何意义,感情己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与原告从2014年9月分居至今,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女儿董*一直与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且女儿还在哺乳期,被告从未抚养和关心过女儿生活,为有利于女儿以后的健康成长,女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现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由于原告无存款无固定收入,而被告现独自经营着一个铺面,收入稳定,理应支付抚养费。原告婚前并不知被告欠有婚前债务,婚后本着好好过日子的想法,原告将其私人存款,及向父母借款共计38000元,拿给被告偿还个人债务。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才还了1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父母28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综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董*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30000元(从2014年11月起至2032年11月止,每月1500元);三、由被告偿还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借款28000元;四、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500元的手机损失费;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因为小孩还小,离婚之后小孩太可怜;而且双方没有太大矛盾,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A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A2、结婚证原件两本,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A3、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曾经殴打过原告及摔坏原告手机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A1、A2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对A3组证据认为达不到原告的举证目的。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的A1、A2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作定案证据用。原告所举的A3组证据虽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但达不到原告的举证目的,故该组证据本院不作定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董*。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因其父母及奶奶受伤住院期间被告未前去医院看望及陪护,故与被告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在维系婚姻的过程中应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因原告父母及奶奶受伤住院期间,被告未前去医院看望及陪护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彼此尊重,正确处理夫妻间矛盾,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因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