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孙*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大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子王*某由原告孙*抚养,被告王*自2014年6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1500元,付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能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抚养费共计10500元。2015年4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王*交纳了抚养费1050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孙*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抚养费,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现已给付,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26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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