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黑某某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黑某某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王*某由黑某某负责抚养,由王*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给黑某某子女抚养费15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未履行付款义务,黑某某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王*居住地不详,无法查找到王*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大执字第4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5年8月6日被申请人王*向法院交纳了10000元执行款,2015年9月17日,申请人黑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经做黑某某工作,黑某某自愿放弃继续执行5000元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王*交纳的10000元执行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鉴于本案被执行人交纳了10000元执行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执行5000元款,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款10000元。该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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