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苏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苏某某诉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8日,张*申请我院执行。申请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苏某某补偿申请执行人张*财产折价款22万元。当日被执行人苏某某到法院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将款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弥执字第4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