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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