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扬*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陈*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婚生子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抚养费12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扬*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陈*字第00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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