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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1991年x月xx日,婚生女孩贾*。1993年xx月xx日,婚生男孩贾*。生活中,被告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多次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身体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原告外出租房期间,被告变本加厉,仍不时打骂原告,严重时致原告耳膜穿孔。长久以来,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某辩称:生活中,原、被告偶有争执属实。2007年,我去国外打工两年,回来后发现家里被刘姓男子砸坏3次,原告也被拉走几回,原告都不报警。现在孩子大了,离婚影响不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x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x月xx日,婚生女孩贾*。1993年xx月xx日,婚生男孩贾*。2012年夏,被告认为原告与他人相处不当,双方发生打架,致原告耳膜穿孔。2014年10月,原、被告分居。

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育有孩子,均已成人,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原、被告偶有打架发生,双方都应反省相关原因,对家庭负责,对孩子负责。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不睦,但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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