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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饶*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饶*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3)榆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饶*的委托代理人杨*、王*,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城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3)榆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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