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2)红花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23日,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张*登记结婚,2010年7月8日生育一女孩,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康*诉止法院请求解除其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张*离婚;
二、婚生女张*(生于2010年7月8日)由被上诉人张*抚养,被上诉人张*放弃抚养费的主张;
三、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被上诉人偿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450元,由上诉人康*承担200元,被上诉人张*承担2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