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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2)红花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23日,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张*登记结婚,2010年7月8日生育一女孩,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康*诉止法院请求解除其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张*离婚;

二、婚生女张*(生于2010年7月8日)由被上诉人张*抚养,被上诉人张*放弃抚养费的主张;

三、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被上诉人偿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450元,由上诉人康*承担200元,被上诉人张*承担2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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