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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