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