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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以与被告骆某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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