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以与被告骆某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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