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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徐x2(现年1周岁)。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徐何祎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被告常以工作繁忙为由将孩子放到原告处,对孩子不闻不问,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看望孩子。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自离婚后一直抚养孩子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被告却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要求:1、徐x2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1日支付;2、徐x2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同原告一起生活,被告需要补给原告孩子生活费9000元,扣除6月5日支付的1000元,还要给原告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1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与被告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徐x2(2014年1月13日出生)。2014年12月26日,原告何与被告徐*协议离婚,约定徐x2的抚养权归被告徐*,徐x2跟随被告徐*共同生活,原告何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包括保险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徐x2一直跟随原告何共同生活。2015年6月5日,原告何与被告徐*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约定:自2015年6月5日起,徐x2的抚养权归原告何,原告何抚养徐x2,被告徐*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抚养权变更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徐x2的抚养权自2015年6月5日起归原告,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双方在《抚养权变更协议》中已经约定为1500元/月,被告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徐x2的抚养费一节,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应由徐x2向徐*主张抚养费。被告对其辩解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徐x2的抚养权自二○一五年六月五日起归原告何。

二、被告徐1自二○一五年六月五日起每月度(本月五日至下月四日为一月度)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徐x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徐1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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