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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林**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以下称姓名)诉被告林(以下称姓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林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河西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

林户籍地为天津市x小区x。林提交天津*居委会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的《居住证明》,内容为:林于2013年11月至今在天津市x1小区x1房屋居住,赵xx是林长子,也随其母林在此居住。赵对该证据不认可,并提交北京正*限责任公司及x2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的《居住证明》各一份。北京正*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内容为:林自2006年起至今,在我小区(朝*2社区)x2室居住。x2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内容为:现有我辖区业主林,户口所在地天津市x小区x。在北*朝*2社区x2室购房一套并在此居住。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分别联系上述出具《居住证明》居委会及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天津市*区居委会答复称,在林到居委会要求开居住证明之后,该居委会到林周边的邻居家中做了了解,邻居都称林离婚了,回到天津和父母居住,所以才开具了该证明。北京正*限责任公司答复称,因为其公司核实朝*2社区x2号房屋业主是林,所以其就开具了居住证明,但对于林是否在此居住并不了解。x2社区居委会答复称,一般情况下,居民持房产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可以到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给林开具的居住证明系因林持有调查令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居委会根据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具了居住证明,但对于林是否在此居住并未进行核实。

诉讼过程中,赵告知本院,其向赵xx原在北京就读的小学核实,赵xx系2015年办理的转学手续。

本院查明

另查,本院向林*过程中,分别以司法专邮方式向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x2x2号以及天津市x小区x号邮寄了起诉状和传票。收件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x2社区x2号的司法专邮被退回,收件人地址为天津市x小区x号的司法专邮被签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林的户籍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结合本院的送达情况,林现并未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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