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李*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被执行人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谌*与廉*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