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魏*与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荣*与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樊*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甲与孔*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某某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甲与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