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鉴于被告正在服刑,且年龄已高,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故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魏*与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荣*与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樊*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甲与孔*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某某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甲与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与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