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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鉴于被告正在服刑,且年龄已高,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故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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