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8日,原告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刘*甲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甲与闫*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与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