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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