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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