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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