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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