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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王*与被告李*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一子李*乙。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8月21日经日照**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财产各自归各自。离婚时原告草率与被告协议儿子由被告抚养,现因孩子尚小才14个月,被告父母年龄已高,没有能力照顾年小的孩子,从保障孩子合法权益,有利于身心u0026times;u0026times;考虑,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请求判令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无固定工作,也无住房,老家不在本地,性格偏激,对孩子u0026times;u0026times;成长不利,孩子应有被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婚生子李*乙。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子女安排事项上约定u0026ldquo;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有随时看望孩子权利,一旦男方以各种理由不让看到孩子,女方有权力收回孩子的监护抚养权u0026rdquo;。李*乙出生后至原、被告离婚前,李*乙主要由原告负责照顾。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曾因探望李*乙一事与被告发生纠纷,于2015年8月24日、8月29日、9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告不让其探望李*乙。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离婚协议书、报警证明、接处警证明等在案证明,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已经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本案中,原告王*与被告李*甲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子李*乙随被告李*甲共同生活,原告王*可以随时探望,李*乙也一直随被告李*甲生活,但被告李*甲违反协议约定拒不协助配合原告王*探视李*乙,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王*多次报警求助。虽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各自的条件无明显变化,但依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原则,综合考虑李*乙的实际情况,李*乙随原告王*生活更有利于其u0026times;u0026times;成长,对原告王*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由被告李*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的婚生子李*乙变更为随原告王*生活;

二、被告李*甲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抚养费付至婚生子李*乙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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