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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牟*某与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袁*的委托代理人董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牟*某诉称:2010年3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儿子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由被告袁*抚养,但是被告袁*擅自将儿子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送与他人抚养,故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由被告袁*抚养对其成长极为不利。请求依法将原、被告婚生儿子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袁*辩称:原告主张被告将儿子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送与他人抚养不属实,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牟*某与被告袁*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2010年3月1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为由判决原告牟*某与被告袁*离婚,双方婚生儿子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跟随袁*生活,牟*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现袁*与焦*再婚,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跟随袁*与焦*一起生活

原告牟*某对袁*将儿子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送与其姐姐、姐夫抚养的事实提供了视听资料一份,但是未能提供录像中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亦未提交该视听录像的原始载体及证据的合法来源,被告袁*对该视听资料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学校证明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主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来考虑。本案中,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自出生便一直由被告照顾、抚养,有较深的感情和较稳定的生活环境,故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跟随被告袁*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现原告仅凭给孩子改名便断定被告将孩子送与他人抚养,证据不够充分,故对原告要求变更u0026ldquo;牟*某u0026rdquo;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牟*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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