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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