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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