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张*甲及委托代理人牛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女儿张*乙。2014年12月25日原、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合,自愿到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详见离婚协议书)。经原、被告协商,女儿跟随被告生活,但事实上,女儿张*乙自原、被告离婚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始终未尽一天的法定抚养义务。同时,被告日常生活糜烂,女儿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u0026times;u0026times;。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女儿张*乙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扶养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2014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一致同意女儿由被告张*甲抚养,因此抚养权归被告张*甲,目前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张**由男方张*甲抚养,抚养费不用女方刘*承担,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男方全部承担;女方可在每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女儿张**等。原、被告离婚后,均未再婚。张**先由被告抚养,后由原告抚养。

另查明:原告无固定工作,在风俗旅游村从事海鲜贸易业务支撑生活收入。被告主张在物流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至

4000元,父母50岁,具有协助被告抚养女儿的能力,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等,提供照片及短信予以证明,对此被告认为照片及短信证明的内容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张*乙由男方张*甲抚养,抚养费不用女方刘*承担。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应按协议履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现状与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明显变化,或对张*乙身心u0026times;u0026times;有不利影响。另外,该协议刚刚履行不到一年时间,且被告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因此对原告要求婚生女张*乙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婚生女张*乙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