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诉被告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刘*与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范*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牟*某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田*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